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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我國《刑法》第20條第一款的規定,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、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對不法侵害人照成損害的行為。
在遇到被保護目標遭到不法侵害時,經警告制止無效后,是可以使用保安器材令其停止不法侵害的,但是不能毆打他人(不法侵害者);事實上一般是自衛,或者說是用裝備器械威懾力來保護目標,而不是使用武力。自衛很容易就變成毆打,那就是在于對方停手與保安員下手輕重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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